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本站发布时间:2018-07-30
省市地区:江苏,苏州市
发文机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苏房金规〔2018〕5号
发文日期:2018-07-30
执行日期:2018-09-01
废止日期:-
摘要: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及“要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定位,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制度优势,深入落实省政府聚焦富民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归还各类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住建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文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含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各类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范围仅限于新建商品住房、存量商品住房、公有住房、拆迁安置住房。

职工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外的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参照本实施细则关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类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

职工偿还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与商业性组合贷款本息、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实行还贷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本实施细则所称还贷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委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贷款银行,在其按月偿还住房贷款后,依据其按月偿还贷款情况提取公积金(含新职工住房补贴),并直接划转到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

职工偿还苏州大市范围外的各类住房贷款本息、苏州大市范围内尚未与公积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实行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第二章 提取有关规定

第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的,提取金额为相关票据(证明)开出当月的余额扣除规定的留存金额,有效期一年。每次购建住房行为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以还贷委托提取的形式提取的,公积金中心按照《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下称《委提协议》)的约定按月将可以提取的公积金转账至指定还款银行卡,住房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委提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条 职工因故需要变更、解除《委提协议》的,按《委提协议》约定办理。

第八条 职工以还贷委托提取的形式提取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职工有多笔住房贷款的,只能委托其中一笔;如有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优先偿还。

(二)还贷委托提取期间,职工不得参与另一笔住房贷款的还贷委托提取或办理柜面提取。

(三)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未达到规定留存额的,还贷委托提取暂停操作。

(四)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委托人公积金账户注销的,自动停止为其提取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以柜面提取形式申请还贷提取的,每年可提取两次。

第十条 职工在本外地同时有住房贷款的,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住房贷款优先偿还。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提还(用)相等”原则,其中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款或实际支付的总价款;因归还各类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已经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归还各类住房贷款提取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需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各类住房贷款本息还清,《委提协议》终止或还清一年内办理过柜面还贷提取后,不得以还清该笔住房贷款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第三章 提取所凭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①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②部分或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二)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提供①不动产权证;②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①买卖契约(房改售房审批材料);②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①拆迁协议;②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凭证。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尚未竣工的,提供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已经竣工的,提供建造(翻建)后的《不动产权证》。

第十四条 职工偿还各类住房贷款本息通过还贷委托提取形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苏州市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提供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指定还款银行卡,与公积金中心、借款银行签订《委提协议》;通过柜面提取形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还款明细。

第十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各类住房贷款的,其配偶、同一本户口本的直系亲属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及户口本。

本条所指直系亲属,仅指购建住房职工、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含配偶)。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苏州大市范围外各类住房贷款本息及尚未与公积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三、十五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原件,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及指定承办银行服务网点办理。

第十七条 职工因偿还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本息、与公积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需签订《委提协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银行为公积金中心指定受托银行的,职工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直接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或指定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签订《委提协议》。

(二)贷款银行为非公积金中心指定受托银行的,职工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先到该银行指定网点签订《委提协议》,再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录入系统。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由职工本人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代为提取人应知晓委托人已设置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并持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全部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委托书、代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还贷委托提取签约、变更、解除不得代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员应严格审核提取所凭材料,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税务部门核实交易票据信息,通过人民银行核实商业性住房贷款信息,通过公安部门核对户籍信息,通过民政部门核实婚姻状况。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时可要求职工提供其他材料进行佐证。

第二十条 职工或单位协助职工以虚构购建住房、偿还住房贷款事实、使用伪造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他人账户公积金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将按《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可对骗提职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逾期不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给予失信惩戒。对于失信个人,取消一定年限的提取、贷款资格,将个人失信信息上报市信用中心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成严重失信的,按规定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惩戒,并将个人失信信息通报工作单位;对于失信单位,列为重点执法和稽查的对象,禁止参加住房公积金各类先进单位的评选,将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公告,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失信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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