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7-11-27
省市地区:江苏,苏州市
发文机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苏房金[2017]102号
发文日期:2017-11-27
执行日期:2018-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简化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的通知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帮扶低保特困职工基本生活方面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对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进行简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部分地区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部分地区为《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证》)的规定,调整为直接凭本人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

二、服务大厅经办人员通过苏州市民政局网站查询,缴存职工属于享受生活救助(补贴)的“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两类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职工属于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的,除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外,其配偶、同一本户口簿直系亲属也可提取。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本处所指直系亲属,仅指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职工的父母、子女(含配偶)。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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