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卡密码管理和提取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5-01-28
省市地区:江苏,苏州市
发文机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苏房金规〔2015〕1号
发文日期:2015-01-28
执行日期:2015-02-09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卡密码管理和提取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安全,经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卡密码设置与密码挂失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卡的密码设置或密码遗忘挂失,应由职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卡办理密码设置或密码挂失手续。职工有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持监护人资格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卡、职工及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职工出国出境的,由直系亲属持有权机构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书面授权委托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卡、职工及直系亲属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三)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财产代管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和财产代管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卡、财产代管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四)职工为服刑羁押人员的,由直系亲属持服刑羁押证明文件、书面授权委托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卡、职工及直系亲属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直系亲属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持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裁决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人民法院)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裁决书)、职工住房公积金卡、直系亲属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由职工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他人(简称“代办人”)代为办理的,代办人应知晓职工住房公积金卡密码,并持职工住房公积金卡、指定银行有效借记卡(已经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代办人及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职工有效借记卡。

三、本通知所称直系亲属仅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四、本通知自2015年2月9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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