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职工租住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6-08-31
省市地区:江苏,苏州市
发文机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苏房金规〔2016〕2号
发文日期:2016-08-31
执行日期:2016-04-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明确职工租住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支持作用,根据《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0〕18号)等相关规定,现对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房源、保障(租赁)对象、租金(货币补贴)水平由各地县(区)级以上住房保障部门认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租住公租房的,可一年两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

三、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支付的租金提取。职工领取政府发放的货币补贴(公租房租赁补贴)自行租房的,按实际租金扣除政府发放补贴后的金额提取。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租金的,可先提取职工个人账户余额,不足部分其配偶也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五、办理提取时,租住公租房的职工需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领取货币补贴自行租房的职工,需提供租房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除职工本人外,配偶提取的,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六、市中心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内建立公租房数据库,分中心应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取得公租房相关数据并导入数据库,并及时做好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

职工携带所需材料到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提取,材料齐全的,分中心应当场受理。职工租赁信息已录入公租房数据库的,核对后当场办结;职工租赁信息尚未录入公租房数据库的,应当场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并办理。

七、在本通知执行之前职工已租赁公租房或领取货币补贴的,可自2015年1月开始核定提取金额。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未涉及之处仍执行原规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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