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与办理购房提取业务部分凭证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6-08-02
省市地区:江苏,苏州市
发文机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苏房金规〔2016〕6号
发文日期:2016-08-02
执行日期:2016-09-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明确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与办理购房提取业务部分凭证的通知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为应对国家实施房地产行业“营改增”、不动产登记制度后出现的新情况,便于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现就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与办理购房提取时所需提供的部分凭证明确如下:

一、公积金贷款

1. 职工购买新建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付购房款或售房款)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首付款收据与银行转账凭证(POS单和银行盖章的个人银行账户明细)作为首付款凭证。

2. 职工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不动产权证书》。

二、公积金提取

1. 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付购房款或售房款)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2. 职工购买存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各分中心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应加强材料审核,防止出现虚假材料。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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