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5-11-24
省市地区:江苏,苏州市
发文机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苏房金规〔2015〕10号
发文日期:2015-11-24
执行日期:2015-12-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统一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通知

各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精神,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统一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在苏州大市范围(不含苏州工业园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地(不含苏州工业园区)购买自住住房,在当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要求缴存所在地分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分中心应根据职工申请,认真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的缴存职工,须通过公积金业务系统打印证明,不再手工出具。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24日  

附件

image.png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
《全国政策简报》内容全新升级!【智法观澜】模块上线啦!模块聚焦人社法律实务前沿,以专业视角解构新政要义,以法理思维剖析政策内核,首期为您带来如何规避企业单方面调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期还将为您解析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助企稳岗及多项最新人才政策。
2025-04-28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