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职工购买存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凭证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5-08-20
省市地区:江苏,苏州市
发文机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苏房金规〔2015〕6号
发文日期:2015-08-20
执行日期:2015-09-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统一职工购买存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凭证的通知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职工购买存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凭证作如下统一规定:

职工购买存量住房须凭《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办理提取。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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