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各承办银行:
为进一步方便职工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提取业务,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5月19日起,职工在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委托提取签约时,不再需要提供借款合同。未涉及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特此通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