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苏房金规〔2023〕1号)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同时办理委托收款签约,单位网上业务系统功能开通,个人账户设立、转移启封等相关业务。
第八条 自由职业者应当直接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借记卡(仅限公积金中心资金归集银行),并办理个人账户密码设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档次标准确认、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等相关业务,同时还应对本人身份予以承诺,未在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自由职业者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中心自动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使用数字人民币等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封存、转移、启封、托管等业务,按个人账户管理现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已设立个人账户且未注销的,应当沿用已有的个人账户,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启封手续。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苏州公积金”手机APP等线上渠道自助查询个人账户明细,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或受委托银行网点查询。
第二十八条 自由职业者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将账号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转移启封手续,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共享机制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比对。自由职业者已经按缴存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外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统一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办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自由职业者两类。其中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雇工是指受个体工商户业主雇佣,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各类全日制用工人员。自由职业者是指年满16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自谋职业人员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劳务用工人员等。
台港澳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办理流程
自由职业者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业务申请→工作人员审核材料→进行业务处理→自由职业者核对《苏州市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基本信息并签字
办理要件
办理机构及地点 请点击办理机构及地点查看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时间 以全市承办银行网点或公积金服务大厅对外公布的时间为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热线电话 0512-12329
中心网站http://gjj.suzho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