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5-06
省市地区:广东,深圳市
发文机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文字号:深建字〔2024〕99号
发文日期:2024-05-06
执行日期:2024-05-06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区优化住房限购政策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限购1套住房。在盐田区、宝安区(不含新安街道、西乡街道)、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范围内购买住房,需提供购房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二)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执行现有住房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可在盐田区、宝安区(不含新安街道、西乡街道)、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范围内再购买1套住房。

其他事项继续执行2024年2月7日发布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优化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二、调整企事业单位购买商品住房政策

同时满足设立年限满1年、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达100万元人民币、员工人数10名及以上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在盐田区、宝安区(不含新安街道、西乡街道)、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解决员工住房等需求。

三、提升二手房交易便利化

支持在本市有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相关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商品住房“收旧换新”和“以旧换新”工作。对于实施“收旧换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购换房人旧房时不受本市关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购房政策的限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供房屋交易便民服务,优化商品住房“带押过户”流程,提升房地产交易便利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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