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5-31
省市地区:江苏,苏州市
发文机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苏房金〔2024〕34号
发文日期:2024-05-31
执行日期:2024-06-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各项决策部署,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20万元。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二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

该项支持政策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仅可享受一次。借款申请人同时符合我市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重复累加计算。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施行。执行期间,上级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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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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