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政策规定热点问答

本站发布时间:2021-11-25
省市地区:青海
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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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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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政策规定热点问答

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哪些单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安排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如何计算在职职工人数?

答: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

1.用人单位在编人员和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2.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3.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以计入用人单位的残疾人用工人数?

答: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四、七条规定,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是指:

1.安置就业的残疾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2.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3.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如何计算残疾人安置的比例?

答:实际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00%=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什么时间申报缴纳?

答: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0】779号)第九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申报缴纳,征收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12月20日。

如何计算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例一:某单位2020年在职职工总数为100人,2020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4万元,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该企业2020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0×1.5%-0)×40000元=60000元

例二:某单位2020年在职职工总数为100人,2020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万元,安排一名残疾人。该企业2020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0×1.5%-1)×40000元=20000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计算为何是上一年度?

答: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因此,2021年7月至12月征收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需审核、提交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平均工资等均为该单位2020年度相关情况。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相关政策如何规定?

答:1.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款规定,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免征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提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

2.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减、免、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第十七条规定:

1.用人单位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财政、残联部门提出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减免缓理由、减免缓数额、减免缓期限等内容。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时,缴费单位需携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还应携带《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残联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应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3.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残联审核意见的15日内,提出是否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意见,并会同残联部门将书面意见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残联。

4.保障金缓缴事宜由市(州)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审核批复,批复意见应及时告知同级税务部门,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保障金减免事宜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审核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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