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平顶山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6-25
省市地区:河南,平顶山市
发文机构:平顶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6-25
执行日期:2024-07-01
废止日期:2025-06-30
摘要: 关于申报平顶山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平政办〔2017〕4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申报2024年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3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等组成。

(二)平顶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76408元,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9101元。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规定执行。其中平顶山市一类地区(市区、舞钢市)2100元,二类地区(宝丰县、郏县)2000元,三类地区(叶县、鲁山县)1800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2023年月平均工资或按照平顶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即6367元*80%=5094元)确定。

二、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均不得高于12%,缴存单位可按5%至12%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合计为16%。

三、申报方式

(一)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原则上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办理。各缴存单位完成2024年6月份汇缴后,登录住房公积金单位版网上业务大厅,点击“当月汇缴—当月有变化—基数调整清册—文件导入”,下载“网厅基数调整模板”,录入新缴存基数,确认无误后导入网厅系统,核对调整人数及调整金额,提交后完成基数调整业务操作。未开通住房公积金单位版网上业务大厅的缴存单位请尽快开通单位版网厅,并在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二)确需现场办理基数调整的缴存单位,请如实填写《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表》(市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及《线下基数调整模板》(单位版网厅拷贝),于2024年7月31日前提交电子、纸质文档(线下基数调整模板电子版只需修改个人缴存基数栏,不能变动其他表格内容;纸质文档加盖公章)。

(三)已完成2024年6月份汇缴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本人携带身份证件申请按照本年度缴存基数缴存,或提供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12个月收入情况的银行流水记录、达到或超过纳税标准的还需提供相对应的纳税证明),于扣划7月份当月公积金缴存额之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市)管理部申报本人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的,依照原缴存基数继续缴存。

四、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应对本单位基础信息和缴存职工个人基本信息进行完善,处理历史挂账问题,并完成2024年6月份汇缴,不完善信息或未完成6月份汇缴的将无法进行基数调整。

(二)为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各缴存单位应协助中心对本单位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长期封存账户进行清理,符合销户条件的及时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三)单位应当如实为职工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审核确定,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再进行调整。

(四)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咨询服务热线:12329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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