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辛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核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24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2024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3、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石家庄市(含辛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2017元测算,2024年度辛集市最高缴存基数为25504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上一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未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2024年度辛集市最低缴存基数为2000元。
4、缴存比例
单位缴存比例为12%、个人缴存比例为12%;缴存单位也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5、月缴存额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职工的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月缴存额分别保留整数后再相加,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执行时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调整流程
1、各缴存单位应于缴存2024年6月住房公积金之后,缴存2024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之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2、各缴存单位专管员可通过单位网厅办理缴存基数(比例)变更操作。具体流程可按照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www.xjgjj.org.cn“业务指南-归集业务”中《网厅-人员基数调整业务操作说明》操作。
四、注意事项
1、各缴存单位如果到业务窗口办理缴存基数(比例)调整业务,应同时报送Excel电子表。报表样表可在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www.xjgjj.org.cn“资料下载”中的《基数调整电子模板—网厅》下载。
2、各缴存单位要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务必对职工个人信息核对准确后再上报,如出现错误,缴存单位需在下一年度进行调整。
3、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