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等文件精神,浙江省制定出台《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优化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升妇女生育期间生活和医疗保障水平,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5方面14条意见。
一是参保政策,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登记事项,将全省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的待遇。
二是基金管理,明确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费率以及合并征收规定。
三是待遇保障,统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与职工基本医保保持一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职工医保待遇水平,并实行直接结算;明确生育津贴支付渠道,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产假(包括延长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明确法律法规、国家对产假天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做好出生“一件事”一站式联办、并加快做好生育津贴“无感申办”。
四是规范管理,明确医保等政府部门职责,规范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
五是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和未就业妇女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规定。
三、适用范围
浙江省生育保险参保人员。
四、注意事项
(一)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前开始实施。
(二)原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五、关键词解释
浙江省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是指本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的所有人员。
六、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改革发展处
解读人:郑潇峻
联系电话:0571-87053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