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19-06-24
省市地区:安徽
发文机构: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06-2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答:2017年7月我省正式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要求全省统一工伤保险费率。当前我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统一规范全省工伤保险费率,适当下调费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需要。建立浮动费率制度,利用经济杠杆促进用人单位注重工伤预防工作,是避免、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问:制定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25号)。

问:我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实现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问:我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是多少?

答:我省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6%、0.8%、1.0%、1.3%、1.6%、1.9%。

问:我省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是多少?

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1.2‰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我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用人单位所在行业基准费率为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参保缴费年度支缴率情况,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浮动:

1.用人单位未使用工伤保险费的,下一参保缴费年度费率下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50%;

2.用人单位支缴率小于50%的,下一参保缴费年度费率下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80%;

3.用人单位支缴率大于等于50%且小于120%的,下一参保缴费年度费率不实施浮动;

4.用人单位支缴率大于等于120%且小于150%的,下一参保缴费年度费率上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120%;

5.用人单位支缴率大于等于150%的,下一参保缴费年度费率上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150%;

6.一类行业不实施下浮。

问:用人单位对浮动费率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对浮动费率有异议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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