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18
省市地区:安徽,亳州市
发文机构: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7-1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亳政办秘〔2017〕337号)文件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开展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数调整范围

我市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市本级及谯城区基数调整工作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各县基数调整工作由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二、基数调整时限

2023年7月20日至9月20日。

三、基数调整内容

(一)缴存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调整前缴存基数、调整后缴存基数及月缴存总额、缴存比例等。

(二)缴存基数范围及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22年度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发放月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结合2022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81498元/年人),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12%测算,2023年度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0375元,最高月缴存限额为2445元,职工所在单位以相应金额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可提供上一年度月收入证明申请调整。

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杜绝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不变。

四、申报方式

缴存单位需提供《2023年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等相关材料,按要求录入数据填报后,将纸质(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送至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确认后,单位通过网上服务大厅进行基数变更申报。

相关文档可通过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或亳州住房公积金业务交流群获取(中心网站网址:gjj.bozhou.gov.cn;业务QQ群号,市本级及谯城区:413068102;涡阳县:332985280;蒙城县:52651224;利辛县:95669434)。

五、基数调整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应重视此项工作,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单位经办人等相关部门人员按期完成基数调整工作。职工基数调整工作均由职工调整当月所在单位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的核定涉及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请各单位按要求认真核定,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每年度调整一次,调整后除人员正常增减情况外,本年度不再进行基数调整。单位确有特殊情况的,须报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对上述基数调整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缴存单位应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反馈的意见,修改后重新报送。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基数调整手续导致基数调整不合格,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缴存单位负责。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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