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很多缴费单位咨询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申报核定,现选择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本次社会保险申报核定的范围是哪些单位?
答:2016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申报核定范围是: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全市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
如果贵单位系2016年1月1日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则不在2016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申报核定范围之内。
二、社会保险申报核定计算机程序如何操作?
答:1、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文件夹中找到dwryhd.exe文件并双击打开,打开后点击“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菜单,然后点击“查找文件”按钮,找到从网上下载的“××参保人员核定.dbf”,将其打开,输入参保职工新的缴费基数。表填好后点击“保存”按钮,将其保存,程序会自动在“缴费基数申报”目录下形成一个新的“××参保人员核定.dbf”,请用A4纸打印两份,再单击“退出”,完成填表工作。将打印出的《单位缴费基数申报表》由职工本人签字并公示确认后,随电子文档报送。2、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文件夹中找到dwryhd.exe文件并双击打开,打开后点击“单位申报核定汇总”菜单,打开后,首先录入六位数的社会保险单位编码!然后按要求输入有关内容后点击“打印”按钮,并用A4纸打印两份。点击“保存”后退出,程序会自动在“缴费基数申报”目录下形成一个新的“××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汇总表.dbf”。打印出的《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汇总表》应经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工会(职代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后,连同新生成的电子文档报送。
三、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如何填报?
答:《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也就是单位缴费基数申报表)中的缴费基数申报额一栏请填报该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工资收入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对于申报时已办理社保缴费减少的参保职工和工作状态栏为离、退休的职工可以零申报。
四、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汇总表如何填报?
答: 汇总表中的申报人数栏请各单位按已申报缴费的各险种实际人数填报,并以拷贝(或下载)的单位申报花名册为准。对于申报时已办理社保缴费减少的参保职工可以零申报,并在汇总表的备注栏加以说明。
汇总表中的申报基数栏应填报为单位本次申报的缴费基数,而非缴费费率或者缴费金额。其中,单位部分以缴费单位2015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部分是《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也就是单位缴费基数申报表)的合计数。
六、“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是什么意思?
答:“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中的“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是指在某个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间(如:2016年7月或8月)在缴费单位账户中所有的参保缴费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的合计数。
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必须公示、职工必须签字吗?
答:是的!请据实填报《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一式两份)。填报的缴费基数花名册须打印成纸质,由职工本人亲笔签名,并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资料需保存备查。《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汇总表》应经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工会(职代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八、《缴费基数申报表》中的有关信息有错误可以直接在表中修改吗?
答:不可以!《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中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年月、工作状态、个人身份、用工性质、参加险种等项有错误的,请参保单位记录下来,持相关有效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有关科室修改。
九、单位申报核定时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申报核定需携带下列资料:
1、《2016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一式两份);
2、《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汇总表》(一式两份);
3、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见文件附件);
4、2015年度3、6、9、12月单位工资表。以上资料请携带原件、复印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原件审核后当即退还缴费单位,复印件交由审核工作人员留存备查。
对于缴费单位人数较多(300人以上),不方便提供以上资料的单位请携带2015年度12月单位工资表等财务资料(例如:会计总帐、明细账、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等财务资料)。
十、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如何处理?
答:一、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本期缴费基数暂按该单位上期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二、对未按时申报核定的缴费单位,将在下半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和市总工会联合组成检查组,上门进行实地稽核。
对检查中发现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