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从10月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本站发布时间:2015-09-30
省市地区:安徽,池州市
发文机构: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5-09-30
执行日期:2015-10-01
废止日期:-
摘要: 我市从10月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池州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通知规定,重新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风险类别原三类行业细分为八类行业,并重新确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通知规定,调整项目参保费率。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等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知还要求市人社、财政部门制定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的作用,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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