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我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2023年平均工资为8,553元/月。因此,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5,659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3,079元,合计不能超过6,158元。
二、2024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能低于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根据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盘人社发[2024]22号),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因此,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900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95元,合计不能低于190元。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自2024年7月1日起,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基数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前期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文件一并废止,但各年度通知文件中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在所对应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数据测算时仍具有相应规定回溯效力。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