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保医疗协同推动支付方式改革提质增效的意见》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06-20
省市地区:河北
发文机构: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6-2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加强医保医疗协同推动支付方式改革提质增效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期,国家医保局围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密集发声,官方微信号连发5篇文章,国家医保局领导主持召开5场座谈会,举办多场医保系统支付方式改革培训会,充分体现了国家医保局对支付方式改革的高度重视。4月29日,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新喜主持召开支付方式改革医院书记、院长和一线医护人员2场座谈会议,与来自全省各地18家医疗机构负责同志和一线医护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广泛听取对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改革的意见建议。5月8日,国家医保局举办了支付方式改革培训班,就有关政策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3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推进方案〉的通知》(冀医保字〔2022〕1号)和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的情况下形成《关于加强医保医疗协同推动支付方式改革提质增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10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科学编制支出预算。明确了年度支出预算编制的具体方法和考量因素,强调建立完善预算调整机制,保障实际诊疗需求,必要时可动用历年医保基金结余,确保年度预算额度科学、合理、精准。

第二部分建立全省统一病种(组)目录库。建立全省统一病种、基层病种和中医优势病种目录库。建立病种分值、权重、医疗机构等级系数动态调整机制和意见收集反馈机制。

第三部分建立全省统一特例单议机制。放宽进口、严把出口,扩大纳入特例单议申请条件,取消医疗机构申请数量限制,申报周期缩短为每月一次,建立特例单议公告机制。常态化受理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支持医疗新技术发展和应用。

第四部分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协商谈判。进一步完善关于总额、权重、分值、调节系数等支付核心要素的谈判协商机制,建立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专家组。

第五部分严格落实预付周转金制度。合理确定预付金的基础规模,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至少1个月预付金,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区增加预付月数。每年年底向社会公布预付金拨付情况。

第六部分做好结算清算确保基金及时支付。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保费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院内财务处理。对2023年以前按协议约定应付未付的医保基金情况开展“回头看”和全面清理,并对2023年度基金清算工作进行部署。

第七部分定期通报支付方式改革相关信息。定期向定点医药机构和临床医护人员公布支付方式改革相关信息,建立面向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意见收集和反馈机制。

第八部分加强基金监管力度。各统筹区要加强DRG/DIP付费方式下的基金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诊疗、转嫁费用、高套分组、低标入院、低标出院分解住院、重复住院、费用转移、虚假购药、非法倒卖医保药品等欺诈骗保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九部分加强支付方式改革宣传培训。加强效果评估,讲好改革故事,建立支付方式改革网络志愿者队伍,及时关注、回应、解答社会关切。

第十部分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汇聚改革合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支付方式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

四、主要意义

印发《关于加强医保医疗协同推动支付方式改革提质增效的意见》,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部署要求,切实把座谈意见建议转化为推动支付方式改革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进一步完善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机制,加强基础建设,协同推进医疗机构配套改革,全力打造全省统一、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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