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2022〕1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我省规范整合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将部分治疗性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
1.整合完善价格项目。根据国家医保局《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3〕96号)要求,对我省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并完善项目价格。规范整合后,设立“取卵术”等12个辅助生殖类价格项目(见附件1);修订“睾丸或阴茎海绵体活检术”1个项目内涵,废止“B超下采卵术”等41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将规范整合后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我省原价格项目及国家卫健委2023技术规范项目梳理对接,形成映射关系表(见附件3)。
2.统一价格项目管理。规范整合后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是本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辅助生殖服务的收费项目范围,所标注价格为省属三级公立医院最高政府指导价。各市医保部门应对照整合后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本地区的项目价格,并按重要事项事前报告省医保局。
二、统一明确支付范围与报销待遇
3.明确医保支付范围。将“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取卵术”等4个项目按照甲类管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胚胎培养”等4个项目按照乙类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取卵术”等4个项目每人每项目医保基金报销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项目所标注价格为医保基金最高支付标准,收费价格超过最高支付标准的部分,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见附件1)。
4.合理确定报销待遇。参保人员在经卫生健康部门或军委后勤保障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且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省内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4,实行动态管理),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门诊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医保基金实行单行支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5万元、1万元,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基本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三、统一加强医保结算与管理服务
5.提升医保经办效能。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相关医疗机构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省医保中心、省医保信息中心及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做好相关项目及价格的贯标与医保信息平台的更新维护,新增“辅助生殖门诊”医疗类别,实现就医费用医保直接结算。参保人未成功联网直接结算的相关医疗费用,可凭相关材料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6.规范医保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要在医院官方网站、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规范上传医保结算清单等信息,加强临床科室、结算窗口等院端的宣传培训,方便参保患者就医与结算。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执行,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规范整合后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废止(修订)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规范整合后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4.安徽省内人类辅助生殖机构名单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