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6-24
省市地区:安徽,池州市
发文机构: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池房金委〔2024〕4号
发文日期:2024-06-24
执行日期:2024-07-01
废止日期:2025-06-30
摘要: 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号)等规定,现就调整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

1、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为职工个人2023年度(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2、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3、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一致,均不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二、缴存额上下限

1、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3年度池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6920元。据此核定,2024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4231元,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908元。

2、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号)文件公布的池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024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870元,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94元。执行期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及时按新标准执行。

三、执行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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