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告

本站发布时间:2024-07-23
省市地区:安徽
发文机构: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7-2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规定,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现就我省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对象

在本省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

3.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及以下的用人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四、申领程序

(一)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参照实施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申即享”。

通过数据比对、地方初核,现将“免申即享”初筛达标用人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见附件1),公示期5个工作日(7月24日至7月30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裁员率达标且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的单位,复核后纳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申即享”范围,返还资金于2024年8月14日前拨付到位,最迟不超过8月底。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或认为自身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申即享”条件但未被纳入范围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反映(见附件2)。

(二)自主申报。大型企业以及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条件但未被纳入“免申即享”范围的用人单位,或因基本信息不全且经联系、通告等方式仍未完善信息导致“免申即享”资金拨付不成功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网址:http://61.190.31.166:10001/ggfwwt/home/index)。申报期限为2024年7月24日至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劳务派遣单位申报流程另行通知。

五、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用人单位应建立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台账备查。

六、咨询电话

用人单位可致电各地12333人社服务咨询热线了解政策,或致电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1.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申即享”初筛达标用人单位名单

2.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咨询信息表

附件1-2.rar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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