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医疗保障局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南市财政局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淮南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9-11-14
省市地区:安徽,淮南市
发文机构: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淮医保发〔2019〕117号
发文日期:2019-11-14
执行日期:2020-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淮南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税务局、人民银行各支行,毛集实验区医保中心:

现将《淮南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

2019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南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淮南市医疗保障局、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南市财政局、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淮医保发〔2019〕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企业及各类其他用人单位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三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必须同时参加,统一险种名称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管理。停止使用生育保险的险种代码传递征缴计划,统一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代码传递征缴计划。

第五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按合并实施后的费率征收费用。

第六条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费率为6.9%,个人费率为2%,由参保单位代为缴纳。

第七条 企业及各类其他用人单位,单位费率为7.2%,个人缴费费率为2%,由参保单位代为缴纳。

第八条 设置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新增参保单位和单位新增人员(不含接续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月缴费,次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自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享受。

第九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参保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生育保险费的,合并实施后仍然欠费的,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均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欠缴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处于正常参保状态的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欠费次月起,单位在职职工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欠缴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单位缴齐欠费后,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不同费率的单位之间参保人员转移接续,按照原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单位费率为7.2%,个人缴费费率为2%,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

第十三条 原纳入协保、困难企业等管理的,单位费率为5.3%,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费率为5.3%(不设个人账户)和8.5%,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具体办法参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淮府办〔2018〕23号)。

第十五条 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灵活就业人员(不含接续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自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享受。

第十六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合并实施后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欠缴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由个人支付。

第十七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欠缴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由个人支付。缴齐欠费后,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未补交的,再次缴费时,视为首次参保,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等待期重新计算。

第三章 待遇保障

第十八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标准等原则保持不变。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含宫外孕)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与协议医疗机构即时结算。个人承担的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个人账户结算。

第二十条 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生育津贴,按月予以计发。关于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现行政策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有冲突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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