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城镇职工患大病所致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参保人员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统筹协调、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制度,建立个人高额医疗费用分担机制。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保障范围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大病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分为职工医疗救助和高额医疗补助两部分,职工医疗救助主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高额医疗补助对参保人员患病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过重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控制在上年度安徽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0%以内,按月征收。2017年度筹资标准暂定为216元/人,其中168元用于职工医疗救助,48元用于高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资金来源。凡参加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必须参加大病保险。经费来源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筹集渠道解决。征收方式参照原城镇职工医疗救助金方式执行。
(三)资金管理。大病保险资金列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其中,职工医疗救助与高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分块运作,筹资标准视大病保险运行情况,按每年公布的大病保险筹资额度进行拆分,不得相互挤占。
大病保险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留5%风险调剂金(用于政策性亏损)后,自行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划转保险费。
四、待遇标准
(一)职工医疗救助。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0至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90%,1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95%。职工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2万元。
(二)高额医疗补助。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特殊)病和住院医疗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高额医疗补助起付标准的部分,给予分段计算,累加支付。高额医疗补助起付标准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和我市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综合确定。2017年度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补助起付标准暂定为3万元。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高额医疗补助按50%-80%的比例支付(具体分段支付比例见下表)。
2.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高额医疗补助按50%的比例支付。
3.一个保险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高额医疗补助支付的,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五、其他事项
(一)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分级经办管理。
(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标准,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三)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皖人社发〔2016〕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并与中标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五)本意见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2001〕3号)同时废止。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