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规范(暂行)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7-02
省市地区:广东,广州市
发文机构: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穗卫规字〔2024〕3号
发文日期:2024-07-02
执行日期:2024-08-01
废止日期:2027-07-31
摘要: 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规范(暂行)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规范(暂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广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规范(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专此通知。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1日

广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规范(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以下简称AED)的配置、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配置原则

根据科学规划、注重时效、优化配置总数的原则,结合人口密度、人员流动量、分布距离、重点区域、场所面积等因素,按照3至5分钟内获取AED并到达现场为原则进行配置。

三、数量标准

(一)政务服务大厅:每个至少配置1台。

(二)大型交通设施:

1.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向旅客提供服务的楼层,每楼层至少配置1台,楼层内旅客服务区域面积每超过4万平方米增设1台。

2.城市轨道交通站点:轨道交通站点(含城际铁路车站) ,按站点配置,每个站点至少配置1台;其中,有轨电车按线路配置,每条线路至少配置1台。

3.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个服务区至少配置1台。

4.客运码头:最大日人流量超过3000人次的,至少配置1台。

(三)娱乐休闲场所:

1.体育场馆:每个场馆的每个楼层配置1台,单平层面积每超过4万平方米的增设1台。

2.风景旅游区:最大日人流量超过3000人次的,每个至少配置1台,且需考虑可高效覆盖全区域的方案。

(四)大型商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最大日人流量超过3000人次或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每个场所至少配置1台。

(五)学校:每所学校(含幼儿园)校(园)区至少设置1台,对于大型校园,应按照“3至5分钟内调用”原则,结合学校面积、布局实际适当增加配置。

(六)养老服务机构:每个养老服务机构至少配置1台。床位数超500床的机构,应按照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配置。

(七)其他公共场所和单位:鼓励写字楼、住宅小区、各类企业或工业园区等其他公共场所及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站等单位积极配置AED,可参考上述场所的标准进行配置。

四、标志标识

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602号)相关要求和标准。

(一)AED应使用统一标识。标识由心形内加电击符号图案、AED和自动体外除颤器字样组成,背景色为橙黄色,心形图案为红色,文字和电击图案为白色,字体为黑体。详见附件。

(二)标识应配置在AED放置点的明显位置。存在视线障碍的AED配置点应配置发光标志。

(三)在外箱或机柜上,统一标明“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字样,粘贴警告用语和警示贴,禁止在非必要时取用AED,警示如蓄意破坏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周边应统一张贴操作说明、注意事项等内容,结合地方实际和铺设地点情况配备多语种说明,方便公众寻找取用。

(四)已配置AED的公共场所应在该场所平面示意图上标示AED位置,并在重要出入口、AED放置处设有统一、明显的AED导向标识。导向标识的配置应符合《公共信息导向系统配置原则与要求》(GB/T 15566-2020)和《应急导向系统配置原则与要求》(GB/T 23809-2020)的要求。导向要素规范、系统、醒目、清晰、协调、安全。

五、配置管理

(一)推荐配置。AED包装内推荐配置具备单向通气阀的呼吸面罩或一次性人工呼吸面膜、一次性手套等,保持及时更新。鼓励常规配备急救箱或急救包。

(二)安装要求。AED应安装在显眼、易于发现、方便取用的位置。AED应配保护外箱或机柜,保护外箱或机柜门应方便快捷开启,不得上锁、不采用扫码开启。户外AED机柜或箱体宜符合《电子设备机械结构户外机壳》(GB/T 19183-2003)的要求,具备防风、防雨、防晒等抵御有害环境影响的功能。每台AED应由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编号(广州首字母+行政区编号+AED编号,如越秀区GZ-01-00001),具体执行方式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发文确定。

(三)信息接入。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建立AED电子地图、导航和远程管理系统,实现AED位置信息、品牌型号、配置单位、功能状态、日常检查、维护保养、使用记录等在线管理。配置单位应在每台AED安装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已配置AED的品牌型号、详细位置(具体地址及地理定位信号)、配置单位、管理单位、现场照片、是否对外开放使用、对外开放使用时间段等相关信息。本规范外的单位、个人自行购买配置的 AED,鼓励接入上述信息管理系统。

(四)移机拆除。配置单位不得随意移机或拆除已接入信息管理系统的AED,确需移机或拆除的应提前1个月向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新安装配置信息,配置单位应在移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六、使用、维护管理

(一)日常使用、管理的主体。政府统一配置的AED及社会力量捐赠的AED,由接收的公共场所管理机构或单位作为使用、管理的主体。单位自行购买的AED,由所购买的单位作为使用、管理的主体。使用、管理主体负责对AED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做好记录。使用、管理主体应制定AED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落实每台AED的管理责任人,组织项目负责人完成心肺复苏和AED使用的规范化培训并获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并及时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更新培训人员信息。

(二)日常检查。使用、管理主体以信息化或人工巡检的方式对每台AED每日至少检查1次,检查内容包括:放置位置是否正确、AED箱体或外框是否整洁完好、标志标识是否完好、是否附有操作流程、AED是否能正常启动使用或AED指示灯状态是否正常、AED电池和电极片是否在有效期内。日常巡检中发现存在任何异常情况导致AED不能正常使用的,应立即设立故障牌或张贴故障标识,及时进行修复,并上报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维护保养情况应及时进行记录,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两年。AED设备和配件(电池、电极板等)使用年限或维保协议到期前一年应制定更新计划,确保及时更新。鼓励使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实现AED的智慧管理。

(三)人员培训。各单位配备AED后,每台AED须按照“1:10”的比例要求,组织在AED安装点附近工作的10名以上工作人员完成心肺复苏和AED使用的规范化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关培训合格证明。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红十字会为培训的主要单位,鼓励医疗机构、医学行业协会、医学科研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提供急救培训服务,并建立培训台账。

(四)应急预案与演练。AED的日常使用、管理主体应制定针对突发心搏骤停患者的应急处置预案,定期举行应急演练(每年至少1次)。

七、监督保障

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督促指导行业内相关配置单位按规定进行配置和维护保养AED。配置单位违反本规范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规范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AED统一标识.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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