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医保服务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立项指南》(医保价采函〔2023〕9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2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地中海贫血综合防治措施的通知》(琼卫妇幼〔2023〕10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对我省现行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规范整合并制定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规范的内容
规范整合1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12个主项、5个加收项、1个扩展项)及价格(详见附件1);废止22个涉及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2);修订“胚胎单基因病诊断”医疗服务项目的项目内涵、制定政府最高指导价;制定医保编码为“椎管内阻滞分娩镇痛”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最高指导价(详见附件3)。
二、技术标准和机构范围
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
三、医保支付政策
13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8个主项、4个加收项、1个扩展项)、“胚胎单基因病诊断”和“椎管内阻滞分娩镇痛”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乙类医保类型支付,将普通门诊、住院合并计算计入年度医疗保障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四、有关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身份核验、场景监控等设备对辅助生殖过程进行闭环管理,并按规定保管、上传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的资料数据;各级医疗保障、医保经办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信息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前做好新项目贯标与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1.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型表
2.废止22项涉及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表
3.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型表
4.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立项指南映射关系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