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
依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本次标准调整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发放高温津贴的主要作用
发放高温津贴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作业所付出的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有利于维护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三、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和条件
发放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参照执行。
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四、本次高温津贴标准调整情况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0-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3-23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围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