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社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8-05
省市地区:辽宁,阜新市
发文机构: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8-0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24社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阜新县、彰武县医保局,五区人社局,各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已完成2024年6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的参保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24年7月29日至9月30日

三、缴费基数计算办法

1.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2023年度应发月平均工资据实计算,2024年1—6月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计算。

2.月应发工资低于2023年度缴费基数下限(全市全口径月平均工资60%)的,以缴费基数下限计算;月应发工资高于2023年度缴费基数上限(全市全口径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缴费基数上限计算。

3.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职工,以2023年度全市全口径月平均工资计算。

4.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计算。

四、缴费基数计算范围

(一)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职工

1.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补助,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

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包括:特岗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

3.规范后津贴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

4.第13个月工资、基础绩效奖金。

(二)事业单位职工

1.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中小学教师和护士提高工资标准10%部分、新聘用人员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

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师教龄津贴、护士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

3.绩效工资: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单位全部人员个人绩效工资之和不得超过批准的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三)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

参保职工2023年应发工资总额、奖金、津贴、补贴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缴费基数项目。

五、申报工作要求

各参保单位必须如实按照单位类型和对应缴费基数进行申报,逾期未报所造成的后果由参保单位自行承担。对不申报和未按照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计算缴费基数,造成申报不实的参保单位,税务部门将联合医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阜新市2024社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2024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阜新市2024社保年度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经对2023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进行测算,确定我市2024社保年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等事项,具体如下:

一、2024社保年度以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5823元/月(69871元/年)为标准,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7468元/月(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基数下限为3494元/月(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其2024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按照5823元/月(69871元/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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