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管理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各有关院校: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申报、审核和发放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学籍地在我市且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特困人员、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毕业学年指从应毕业年份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二)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贴。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证或注册学籍相关证明(包含毕业时间、培养层次、所学专业等信息)、本人已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借记卡复印件的基础上,还应根据申请类型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低保家庭毕业生提供户口簿、所在家庭经过年检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零就业家庭毕业生提供户口簿、由户籍地街道出具的享受零就业家庭政策的证明材料;
(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提供户口簿,乡镇(街道)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的有效证明;
(四)特困人员提供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五)残疾毕业生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本人毕业学年的贷款合同。
以上申请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和电子版扫描件。
三、补贴申报发放流程
(一)组织申报。各院校负责组织本校申请人登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厅平台”,登录网址:https://ggfw.lnrc.com.cn/ehrss/login/),实名制注册后进行申报,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电子版扫描件。
(二)初审公示。各院校组织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将通过初审名单在校园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院校名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需隐去部分位数)、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内容。经公示无异议的,登录网厅平台进行初审确认。
(三)材料报送。各院校将加盖公章的公示证明材料电子版扫描件于2024年9月20日前报送到院校所在地区的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四)辖区复审。各地区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登录“辽宁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登录网址:http://10.56.8.77/portallogin/#/),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审通过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登录省系统提交公示结果,于2024年10月12日前以所在地区人社行政部门的名义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补贴发放。各地区人社部门、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务必于2024年10月30日前将补贴足额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中,并及时登录省系统更新补贴发放状态。
(六)材料留存。各地区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须做好申请材料归档,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将补贴发放凭证、公示证明电子版扫描件抄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七)其他事项。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关证件未注明有效期的,可由县级及以上核发部门提供证明(助学贷款证明由银行提供,户口相关证明由户籍地派出所提供);申请人网上申报时,需详细填写开户银行的支行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广泛发动。一次性求职补贴是国家对困难毕业生开展求职创业活动的一项重要的就业帮扶政策,是纳入指标考核的重点任务。请各地区人社部门及各院校高度重视,做好广泛通知及组织申报工作,确保应享尽享、不漏一人。
(二)严格审核,完善机制。各院校、各地区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须严把审核关,应建立健全公示、监督举报等工作机制,确保补贴对象、经费核拨等准确无误。
(三)落实文件,做好指导。各院校、各地区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组织申报等相关工作。如遇省有关文件对补贴对象范围等作出调整,市人社部门将另行补充通知。
附件:区市县(先导区)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