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7-26
省市地区:河南,郑州市
发文机构: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郑医保〔2024〕8号
发文日期:2024-07-26
执行日期:2024-07-23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各区县(市)医保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豫医保办〔2023〕77号)、《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郑政办〔2018〕3号)、《关于全面推进郑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郑医保〔2019〕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郑医保〔2023〕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其参保人员缴费当月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中断缴费当月停止待遇。

二、2024年1月1日起,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自缴费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三、2024年1月1日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初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四、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暂停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足额补缴所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后,恢复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含欠费期间);欠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再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自足额缴费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五、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其本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生育保险待遇按生育保险现行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经办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对2024年1月1日至文件印发前参保人员产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做好相关费用补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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