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现将2024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按照《缴存管理办法》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或本市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核定)。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倍。根据昆明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23年昆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126476元,月平均工资为 10539.67元。因此,2024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为 31619.0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按照《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社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7号)文件规定,2024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执行标准为:一类区 1990元,适用于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二类区 1840元,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区;三类区 1690元,适用于其他各县(磨憨镇)。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自行选择,比例不应高于 12%且不应低于 5%。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元计算)+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
2024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高于市税务局纳税的上限。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时间
2024年 1 月 1 日至2024年 12 月 31 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本通知下发前,2024年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单位,可进行补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通过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或各服务网点,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