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及缴存人:
为大力支持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着力减轻缴存人购房负担,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 助力城乡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建金发〔2024〕1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1.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4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