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6-28
省市地区:陕西
发文机构: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6-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规定,凡在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024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3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

(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3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30918元。职工月平均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按照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2160元/月执行。

(四)2024年1月1日之后新入职职工,从入职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2024年1月1日之后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执行同一标准。

无特殊情况,缴存比例每年仅可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与缴存基数年度核定时间一致,办理时先调整缴存比例再调整缴存基数。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四、其他事项

(一)缓缴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核定已在省中心申请缓缴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缓缴期满或恢复正常缴存后办理。

(二)缴存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前,应先核对和完善职工个人账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确保职工缴存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后再调整缴存基数。缴存单位完成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应当及时汇缴本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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