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08-01
省市地区:江苏,南京市
发文机构: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8-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健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南京市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出台《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宁医发〔2024〕56号),具体从以下5方面对评估实施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评估机构管理模式。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采取签订评估服务协议方式,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强调定点评估机构不得承担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承办工作和照护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具供应和服务工作。

二是明确评估人员资质条件。评估人员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经专门培训合格,专职从事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专业人员。评估人员包括评估员和评估专家。评估专家除具备业务熟练、客观公正、信用良好等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医学、护理、康复、心理、长期照护、养老服务与管理等领域中级及以上职称和3年(含)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评估专家负责复评估工作。

三是明确失能等级评估流程。失能等级评估主要包括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5个环节。依据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失能等级评估量表、评估指标、等级划分等。现场评估时须安排不少于2名评估人员上门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其中至少有1名评估专家。评估结论应经过至少2名评估专家的评估确认。明确评估结论自作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

四是明确其他评估情形处理方式。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第三人对公示评估结论有异议、申请人对承办机构复核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评估的,明确评估工作流程、评估人员、负责单位等。明确评估与存在异议的评估结果仍一致、放弃待遇享受超过3个月再次提出待遇享受申请等特殊情形下的评估费用支付规则。

五是明确监督管理相关要求。明确医保部门、承办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承办机构应对定点评估机构协议履行、评估服务等情况开展年度考核,规范不同违法违规情形的处理措施。

《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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