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8-23
省市地区:江苏
发文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24〕333号
发文日期:2024-08-2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24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3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一般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实施对象。参加失业保险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劳务派遣单位。

(二)享受条件。参保企业(单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无历史欠费,审核当月参保状态正常,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享受稳岗返还。“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不符合产业发展及环保政策企业不享受稳岗返还。

(三)返还标准。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按30%返还。2024年4月30日前补缴的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参与返还金额计算。

(四)资金用途。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五)业务审核。一般企业稳岗返还实行“免申即享”。各地对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下发的初筛数据进行复核,会同劳动关系部门剔除劳务派遣单位;会同发改部门审核企业信用情况;会同工信部门审核企业是否属于“僵尸”企业及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环保政策。除统计等部门认定的大型企业外,上年末参保人数大于等于300人的企业按大型企业执行。企业对划型等资格认定有异议的可在2025年1月31日前申请重新认定。

(六)资金拨付。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应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通过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将资金拨付至单位对公账户,并可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单位资金拨付情况及用途。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拨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社保缴费账户。因账户等问题无法成功发放的企业,经办机构应在官网发布公告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相关企业未在2025年1月31日前申领或完善账户信息的,视为放弃享受。

二、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申请对象。2023年期间具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且申请时仍为有效状态的劳务派遣单位(包括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二)申请条件。劳务派遣单位应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自有员工、被派遣劳动者整体纳入裁员率计算,其他申请条件同一般企业。

(三)返还标准。劳务派遣单位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2024年4月30日前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参与返还金额计算。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参与返还金额计算。

(四)资金分配。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属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 由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全额享受。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计为自有员工。资金用途同一般企业。

(五)申领方式。劳务派遣单位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要求填报(提供)相关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实际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登记证书);

3.劳务外包合同(协议)、劳务派遣合同(协议)等能够证明员工用工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4.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报表及用工企业明细表(附件1、2);

5.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用工花名册;

6.实际用工单位申请稳岗返还资金委托书;

7.实际用工单位放弃稳岗返还资金说明。

(六)业务审核。经办机构参照一般企业要求审核劳务派遣单位填报(提供)的相关材料。

(七)资金拨付。除按一般企业资金拨付要求执行外,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及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用工单位资金划转至对方对公账户,并于收到资金后60日内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资金拨付情况(附件3),同时提供拨付资金、用工单位收款、资金退回等相关凭证材料。无法向用工单位划转资金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资金后60日内退回基金。

(八)资料备查。劳务派遣单位应妥善保管稳岗返还资金拨付、使用及用工管理(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员工工资表等)等资料,不少于五年备查。

(九)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申领稳岗返还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有以下任一行为的应及时追回相应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稳岗返还资金申领资格:

1.未按规定将资金全额拨付至用工单位的;

2.未按规定将无法拨付的资金主动退回基金的;

3.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报送或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经办机构提醒后一直未整改的;

4.除上述情形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等手段违规享受稳岗返还的情况。

各地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完善稳岗返还审核机制,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经办培训;加快资金审核拨付进度,原则上年度内发放到位。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区工作督导和调度,确保返还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pdf

2.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用工企业明细表.pdf

3.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拨付情况反馈表.pdf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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