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申领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8-29
省市地区:天津,天津市
发文机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函〔2024〕390号
发文日期:2024-08-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申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关于“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 2025年12月31日”的工作要求,现就做好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申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与见习期未满的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不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

二、审核要点

(一)关于人员范围的界定。与就业见习基地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见习人员。

(二)关于见习期未满的界定。就业见习基地于“见习终止日期”(就业见习协议中明确的见习终止时间)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关于剩余期限的计算。“见习终止日期”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月份之间的自然月数(签订劳动合同当月已申领就业见习补贴的,不计入剩余期限)。留用的见习人员在“见习终止日期”前离职的,剩余期限计算至最后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

(四)关于见习时限的规定。见习人员应参加1个月及以上的就业见习活动并领取见习补贴。已申领就业见习补贴月数和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月数之和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其他事项。《市人社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结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4〕85号)印发后,取消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资格的,不得申请自2024年2月27日之后的见习人员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三、申报程序及要件

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于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持上月《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登录“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线上申请办理,或向所在区人社部门线下申请办理。

2024年1至8月,符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申领条件的,202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集中申请。

四、有关要求

实施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是支持就业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的重要举措。请各区人社部门高度重视,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标准条件,指导就业见习基地及时申报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确保补贴政策尽快落地见效。要落实经办管理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问题发生。

附件: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申请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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