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进一步推动经济以进促稳稳中提质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09-18
省市地区:辽宁
发文机构: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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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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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摘要: 《辽宁省进一步推动经济以进促稳稳中提质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全面振兴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稳定市场预期,增强社会信心,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打好打赢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攻坚之年攻坚之战,省政府研究决定出台《辽宁省进一步推动经济以进促稳稳中提质若干措施》,主要内容共包括16条。

1.支持产业创新和集群发展。支持产业创新重点攻关任务“揭榜挂帅”、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支持工业母机产业集群补短板、锻长板。对上述项目由不超过项目建设相关投资额15%的支持比例(参考辽财经规〔2023〕11号,第7条),提高到20%,单项补助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以下均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推动产业链协作配套。支持与22个重点产业集群相关的产业链协作配套项目建设,补助范围由主要支持设备类投资(参考辽工信投资〔2023〕124号,附件:专项申报指南),扩大到按照项目整体支持,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建设相关投资额的10%,单项补助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3.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支持产业链链长企业搭建平台,通过实施投资、建设、招商、运营一体化管理,招引产业链、供应链配套企业,盘活现有产业园区存量资产。在处置闲置土地过程中,企业依法依规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终止,不再收取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被推荐至证监会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给予前期工作费支持,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对租用国有闲置存量厂房的,结合市场需求,对于租赁期较长的,在租赁期内可予以1年以上租金减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

4.支持举办活跃经济促进消费活动。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更好满足居民消费升级需求。对评定为百姓欢迎、影响力强、成效显著的促消费活动,给予活动主办方10万元奖励。鼓励引进和承办国际级、国家级体育赛事和大众体育精品赛事,根据赛事等级和引流实效,经评审给予赛事主办方30万元至300万元办赛经费补助。鼓励全省34家国家等级博物馆在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延长开放时间不少于1小时。全省70家享受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的公共体育场馆在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延长开放时间不少于2小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等)

5.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支持通过建设国际营销渠道等形式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推动我省产业链供应链完善,进一步带动货物进出口,扩大外贸规模。对开展对外投资的企业,按照中方实际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补,在我省重点开放合作国别(地区)开展对外投资的,奖补标准提高至中方实际投资额的3%。单户企业投资奖补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6.鼓励企业外派劳务。对重点开展“一带一路”职业培训、大学生海外就业、乡村振兴等业务并成功派出人员的外派劳务企业,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7.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鼓励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支持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孵化转化科技项目,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有融资需求的科技企业开展“创新积分制”服务,推动科技企业融资便利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等)

8.加强科技创新专项担保。对再担保体系合作机构开展的纳入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科技担保业务,在银行分险20%基础上,国担基金及省财政分险比例从合计不超过融资担保金额的40%—60%(参考财金〔2024〕60号,第2条),提高至不超过70%;对未纳入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科技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不超过融资担保金额的40%给予风险补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

9.赋能企业融资增信。在全省推广“链链通”再贴现业务,专项支持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票据贴现,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推广使用力度,盘活应收账款等动产资源,提升融资可得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等)

10.支持企业利用保险资金。对于获得保险资金投资的在辽企业,按照该企业本年度获得新增保险资金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贴息奖补,贴息奖补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等)

11.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对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聚焦新领域新赛道,投资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的创业投资机构,在辽落地且有实际投资的,省财政按其新增投资额(按比例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激励,激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鼓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激励。(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

12.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管理。引导创业投资充分发挥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作用,鼓励聚焦创业投资的天使、种子基金进一步扩大政府出资比例、提高投资回报、拉长投资周期,发展耐心资本,促进资本与产业的高效融合。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和尽职合规责任豁免机制。(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

13.优化创业投资环境。建立辽宁省创业投资企业项目库,定期向创业投资机构发布企业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在我省参与设立投资基金。鼓励培养创业投资高质量人才和团队,对入选“兴辽英才计划”金融人才项目的创业投资人才给予每人10万元激励。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支持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与全国范围内具备份额转让试点资格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合作,实现基金份额的合规、高效转让。(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辽宁证监局等)

14.多措并举稳岗扩岗。强化“一企一策”用工服务保障,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底。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就业,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至2025年底,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500元。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对获批国家级基地的单位,分类分档给予300万元至700万元补助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15.加快灾后重建。统筹中央和省级各项灾后重建资金,抓紧修复损毁农田、水利、道路、通信、边防等基础设施。开通灾后重建绿色审批通道,结合实际对灾后重建项目采取优先办理、容缺办理、现场办理等举措。对于紧急的灾后政府采购项目,经设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依法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确定实施单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通信管理局等)

16.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合理确定检查频次。规范制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畅通信用修复渠道,指导帮助具备条件的经营主体尽快完成信用修复。健全财政资金直达和转移支付监控机制,对资金分配下达、拨付、使用等全过程实施跟踪监控,对突出问题及时跟进、提级办理。(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文件解读单位: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解读人:吴博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8689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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