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08-16
省市地区:海南
发文机构: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8-1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等法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二、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

答:1.停工留薪期自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连续计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依据《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针对身体不同部位或器官遭受的伤害类型确定。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2.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确定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期限不累计计算。

三、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停工留薪期?

答: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工伤职工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用人单位,提出停工留薪期申请,用人单位在《分类目录》范围内给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四、什么情况下可延长停工留薪期,如何申请?

答:1.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超出《分类目录》相应部位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10日内通知用人单位,并向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确认。工伤职工未在期满前10日内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停工留薪期期满终止。

五、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时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确认。如对该确认不服的,应在收到该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

六、停工留薪期满后怎么办?

答: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满,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工伤伤残待遇。

2.工伤伤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和本办法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七、《暂行办法》实施时间?

答:《暂行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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