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稳定就业岗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人员范围。自2024年1月1日起,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满3个月的本市参保企业,可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本通知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不早于2022年1月1日(2024年申领)、2023年1月1日(2025年申领)。
本通知所称“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是指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并处于有效状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年龄在16至24岁(年龄计算到月)的人员。
(二)单位范围。各类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机关事业单位不在范围。劳务派遣单位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二、补贴标准
按照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同一人员身份信息只能享受1次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跨企业、跨年度、跨地区、跨资金渠道重复享受。
三、经办流程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由区人社局负责,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一)申请。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登录“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job.hrss.tj.gov.cn/)进行申请。企业经营地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结果为准(涉及多址经营的,以查询结果中首条住所为准)。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资金分配协议》。
(二)审核。区人社局对企业信用状况、人员身份、劳动合同、就失业登记、社保缴纳(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企业招用相关人员时间以首月就业登记和参保日期为准(不含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续订、变更情形),不区分是否在其他单位进行就业登记或参加社会保险。对招用本单位(或同一法人名下的其他单位)离职人员的,需间隔3个自然月及以上。
(三)公示。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拟补贴人数、拟补贴金额等情况。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五)核验。对劳务派遣单位申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并涉及其他用工单位的,应在补贴实际拨付到账之日起30天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备注资金用途)。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是支持企业吸纳就业、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区人社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密切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加强宣传。各区人社局要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力量,采取专题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上门服务等方式,多渠道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知晓度。
(三)优化服务。各区人社局要严格规范经办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经办水平,补贴审核发放数据及时全部录入天津数字就业创业系统。
(四)加强监管。各区人社局要落实经办管理责任,加强信息比对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等问题,及时追回补贴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北方人才市场所属中天人力中心要做好业务指导,按规定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同一参保人重复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的,追回后享受政策企业所获资金。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通过天津数字就业创业系统部级业务协同平台提供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查询核实。
跨地区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领情况通过调用部级业务协同平台全国一次性扩岗补助已享受人员接口数据进行比对。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各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具体保障工作,资金支出明细列入“2080799其他就业补助支出”会计科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
2.资金分配协议(示例)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