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3号)等规定,现就2024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人月伤残津贴增加156元。
2.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人月伤残津贴增加109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23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即3759.17元、3007.33元、2255.50元。2019年月平均工资高于2023年全省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月平均工资首次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前,以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人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53元。
(四)致残补助费
按照我省原《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明确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临时工工伤人员,每人月致残补助费增加83元。
(五)职业伤害保障相关待遇
符合按月领取职业伤害保障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和按月领取职业伤害保障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其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按照上述第(一)、第(三)条执行。符合按月领取职业伤害保障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2023年度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相应比例计算调整。
(六)其他待遇调整
各地在执行2024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相关待遇调整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类待遇的调整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
三、资金支付渠道
相关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
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工伤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将落实2024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