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9-26
省市地区:浙江,温州市
发文机构: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温公积金〔2024〕49号
发文日期:2024-09-2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助力温州“强城行动”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租为先,进一步优化无房提取政策

(一)进一步提高无房提取月额度。缴存职工家庭在以县(市)级行政区域划定的缴存地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作为一个缴存地区域范围)无自有住房的,申请无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月可提取额度由1600元提高至1800元。

(二)进一步优化“随时提、全额提”政策。将原“年龄未满35周岁(非温州地区户籍)的新市民、青年人,在以县(市)行政区域划定的缴存地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作为一个缴存地区域范围)无自有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照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时实际月缴存额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长提取月份按不超过其上一次无房租赁提取至本次无房租赁提取的间隔月份计算)”调整为“我市新市民、青年人在以县(市)级行政区域划定的缴存地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作为一个缴存地区域范围)无自有住房的,可按照本人申请时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随时、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简称“随时提、全额提”)。

本政策所称“新市民”是指非温州户籍的缴存职工,“青年人”是指年龄40周岁(含)以下的缴存职工。“随时提、全额提”首次提取最长提取月份不超过12个月,之后每次提取最长提取月份按不超过其上一次无房提取至本次无房提取的间隔月份计算。

二、重点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三)放宽贷款申请期限。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由“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调整为“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12个月以内”。

(四)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将原“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以不动产登记部门记载的购房所在地县(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信息为准(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作为一个行政区域)”调整为“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以不动产登记部门记载的购房所在地县(市、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信息为准”。已拥有的房屋使用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计入住房套数。

(五)提高贷款保底额度。提高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保底额度,单职工缴存家庭贷款保底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25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贷款保底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35万元。单、双职工缴存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保持不变。

(六)优化新市民、青年人贷款政策。进一步扩大新市民、青年人贷款政策受益范围和支持力度,将原“年龄未满35周岁的新市民、青年人,在县(市)行政区域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作为一个区域范围)购置家庭首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可附加5万元共富安居额度,附加后不受贷款还款能力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的限制,不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限制。”调整为“我市新市民、青年人在我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购置家庭首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可附加15万元共富安居额度,附加后不受贷款还款能力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的限制,不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限制。”

本政策所称“新市民”是指非温州户籍的缴存职工,“青年人”是指年龄40周岁(含)以下的缴存职工。本政策可与其他政策叠加享受。

(七)进一步调高贷款额度计算倍数。借款人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缴存时限确定的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的基础倍数由原来的6倍调整为7倍,最高倍数由原来的12倍调整为13倍。

三、立足房地产市场新形势,进一步创新服务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八)支持房票安置对象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出具的收取房票的证明材料等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提取、贷款业务办理的其他材料、办理流程等参照现有政策执行。

(九)加大对职工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经住建部门认证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上浮后不受贷款还款能力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的限制,但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十)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缴存职工购买已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备的新建商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可凭经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承诺书申请、关系证明等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须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的有关规定。

(十一)支持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购买我市自住住房办理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且符合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还贷期间可申请将商贷余额置换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其他

本通知第(十)条、第(十一)条待实施细则制定后发布通知实施,其他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本通知由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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