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8-13
省市地区:福建,泉州市
发文机构: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8-13
执行日期:2024-08-12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缴存职工住房安居的通知》(闽建金〔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取消异地贷款户籍地限制。异地缴存职工在泉州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享受本地缴存职工同等权益,无需再提供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证明。

  三、优化军人贷款额度认定办法。借款申请人配偶属于在军队缴存公积金的现役军人,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含)以上的,按照双职工政策计算其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

  四、拓宽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范围。凡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二手房的,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配偶及直系血亲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进一步减轻职工支付首付款资金压力。

  五、健全提取审核机制。职工与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他人共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持有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已办理住房贷款的除外。

  六、简化死亡提取手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资金,应提交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遗赠等公证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继承或遗赠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取资金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名下储蓄账户。提取资金转入死亡职工名下银行储蓄账户的,或提取金额小于一万元(含)的,可采取简易程序,申请人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本人为职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系证明以及承诺书,免于提交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七、本次政策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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