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参保单位、参保职工: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4〕64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及差额补收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本次基数调整自2024年1月起执行,人社部门定于2024年9月27日17点30分至9月30日进行参保单位1-6月份基数差额调整。
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2078元、下限为4416元,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对本年度单位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工资重新进行封顶保底,不足的差额部分作补收处理。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此执行。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按7359元执行。
三、缴费基数调整规则
(一)对未完成申报缴费的月份按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分别依职责调整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各参保单位和个人按重新封顶保底后的缴费基数申报缴费。
(二)对已完成申报缴费的月份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差额补退。用人单位本年度已完成申报缴费的月份,其中,1-6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量生成缴费基数调整差额,生成特殊缴费单据推送税务部门,由用人单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调整差额由原单位代扣代缴。
(三)不再调整缴费基数的情况。社会保险关系已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死亡、出国定居、退保等账户已结清人员,已办理退费的职工,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受伤前(不含受伤当月)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再进行调整。企业已经在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如有特殊情况,依申请办理。
(四)按固定基数缴费单位缴费基数调整。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等按固定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的单位,由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用人单位办法,分别按时间段批量调整并生成补收差额。
(五)补缴、预缴等业务的缴费基数调整。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本年度补缴、预缴等业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量调整并生成补收差额,生成特殊缴费单据推送税务部门,由用人单位进行补缴。
四、差额补收的处理
本年度企业缴费基数暂定上下限均低于目前正式公布的上下限,因此部分企业存在需要补收基数差额的情况,按照工作要求,本次调整基数差额部分包括单位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全部基数差额补收金额均由原单位(实际缴费的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各参保缴费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此次涉及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情况、职工基数上调个人缴费部分缴纳额等详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若单位存在本年度缴费基数与上年度月均工资不符情形的,可向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稽核结果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