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9-28
省市地区:四川
发文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川办规〔2024〕3号
发文日期:2024-09-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政策标准,明确资金申报程序,及时快捷兑现到位,加强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27日


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部署要求,聚焦进一步扩大有效需求、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消费提质增效

(一)继续实施消费信贷财政贴息。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银行机构向省内居民发放1年期及以上,且贷款用途为汽车购置、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线下消费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年利率1.5%、单笔不超过3000元给予居民1年期一次性贴息,居民在全省范围最高可享受2笔贷款贴息支持。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责任单位: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实施消费新场景运营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举办线上线下促销活动,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比上年同期增长5%以上,符合条件的“蜀里安逸”消费新场景运营主体,省级财政按其开展促销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三)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2024年9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各地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等安置工作中,符合规定的额外购房奖励及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政策,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实施旅行社入境游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组织来川入境游过夜游客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省级财政分类分档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二、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五)继续实施企业招工成本补贴。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签订劳动合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须为首次参保)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招工成本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补贴实行“免申即享”发放方式,由各地根据参保系统信息直接向企业发放。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实施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鼓励市(州)加大绿色低碳优势产业用能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市(州),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实际支出资金的35%给予支持,单个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继续实施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以下优惠政策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安装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非新能源货车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由5%提高至6%,夜间(23:00至次日6:00)行车通行费优惠由6%提高至8%;安装ETC的新能源货车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由5%提高至20%;安装ETC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由30%提高至60%。优惠政策就高执行,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八)支持缓解工业企业融资难。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对市县依法合规设立稳增长应急转贷资金池的,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对资金池给予资金占用成本补助,支持解决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需求。〔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推进企业快速成长

(九)实施工业重大项目竣工投产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按期新建成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工业项目(需纳入省500个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清单),省级财政按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5%给予激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重点产业建圈强链,促进重点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发展。其中:较备案核准时限提前2个月以上竣工投产的项目,最高补助标准提高至1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2024年生产规模50亿元以上,2024年1至9月生产规模保持正增长,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工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激励;年生产规模50亿元以上,生产规模在2024年1至9月基础上由负转正的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300万元激励。对年生产规模1亿元以上,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一)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2024年生产规模100亿元以上,且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激励;年生产规模20亿元至100亿元,且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25%、25%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十二)实施汽车企业转型升级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产量20000辆以上、重型商用车产量5000辆以上的燃油汽车生产企业,在前两年同期平均销售量基础上,省级财政对增量部分给予激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每辆2000元;重型商用车每辆5000元。支持扩大新能源汽车产量,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增产激励,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三)实施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2024年经营规模100亿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的批发企业,省级财政给予200万元激励;年经营规模10亿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20%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激励;年经营规模1亿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20%以上的餐饮企业,省级财政给予30万元激励;通过互联网实现年经营规模300亿元、500亿元以上,且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8%、5%以上的电商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十四)实施肉牛稳产提质激励。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全省符合条件的肉牛(含牦牛)能繁母牛的农户和养殖场,省级财政按照300元/头的标准给予激励,稳定肉牛基础产能,改良肉牛品种,提升肉牛品质。(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十五)实施传统服务业企业转型激励。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鼓励商圈、商业综合体、连锁企业、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等转型升级,省级财政对采取自营、联营方式统一核算并首次达到规模的运营企业,按照销售额(营业收入)分档给予激励。其中:3亿元—5亿元给予200万元激励;5亿元—10亿元给予300万元激励;10亿元以上给予5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十六)继续实施“转企升规”激励。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转企升规”企业户数增加的市(州),省级财政给予激励。“个转企”户均标准为0.6万元,“小升规”工业、服务业、商贸业企业户均标准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以上措施与现行其他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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