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本站发布时间:2024-09-30
省市地区:河南
发文机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豫建房 〔2024〕245号
发文日期:2024-09-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2024年9月30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稳进向好部署要求,统筹征收回迁安置和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大力支持住房消费

  1. 取消商品住房限制政策,购买商品住房 (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无需审核购房人资格。取消商品住房 (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转让限制年限规定 (有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自取得不动产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即可转让。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2. 加大购房补贴、契税补贴、人才购房补贴力度。鼓励各地自主制定补贴措施,对个人消费者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和适老化改造等所需物品和材料给予补贴,每套最高不超2万元。(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3. 支持各地合理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对多子女家庭、引进高层次人才等可提高20%的贷款额度,支持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和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商转公、组合贷业务,更好支持居民购房需求。(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4. 持续开展购房节、家装焕新等住房联动促销活动,引导房地产企业、装修装饰公司等主动让利优惠,降低居民购房成本。结合产业导入,支持科研机构、产业园区等通过团购商品住房方式集中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鼓励开发企业给予团购优惠。(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5. 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参与 “以旧换新”,国有企业收购的二手住房可对外出售或用作租赁住房、人才房、保障性住房等,各地政府要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提前明确收购和配售、租赁的定价机制和管理办法等。大力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购房者三方联动,促进“旧房优先卖、新房优惠买”,实现交易达成。(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6. 加快推动降低存量房贷利率、优化房贷最低首付款比例等金融支持政策落地见效,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金融办等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7. 充分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完善 “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一银行一审计”机制,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在建已售难交付商品住宅项目进入 “白名单”,加大 “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力度,力争 “白名单”项目融资满足率不低于7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等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其他各成员单位)

  8. 加快 “白名单”问题项目整改修复,对已纳入 “白名单”的问题项目,压实各地主体责任,加大问题项目整改修复力度,确保在2024年底前全部整改修复合格。(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

  9. 对住房租赁企业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于租赁住房的,可享受当地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银行机构按照 《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 (银发 〔2024〕2号)发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三、严格控制增量供应

  10. 加强商品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对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18个月的市、县,暂停新增住宅用地审批并严格控制新增住宅用地出让。根据非住宅用地存量以及待售库存,审慎新增商办、公寓等非住宅用地供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11. 严格控制新增住房供应节奏,从严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在建项目加强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衔接,新建项目原则上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审批,促进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金融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12. 郑州、开封、济源示范区加快推进现房销售试点工作。鼓励其他地市拿出优质地块,探索现房销售。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支持各地创新探索预售资金差异化监管、委托住房公积金中心监管等模式。(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四、进一步优化存量

  13. 支持省属国有公司作为存量房源收购主体,与市县国有企业加强合作,在满足相关规定和基本条件,且市县已建立完善配套政策的前提下,市场化、法治化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积极争取国家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支持市县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 《关于河南省财政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意见》 (豫财综 〔2022〕77号)相关规定,省财政继续按照不超过2%的贴息率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等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14. 在推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到对被征迁居民进行安置的,按照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鼓励优先采用房票安置或 “以购代建”方式安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15. 支持各地按照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自然资发 〔2024〕104号),适当放宽分期开发和价款缴纳时间,根据建筑面积占比对相应的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已收回收购的存量闲置住宅用地,鼓励各地在符合详细规划的前提下优化规划条件、改善基础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高品质 “好房子”。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支持各地综合考虑当地住宅、非住宅去化周期等因素,在依法收回土地后,依规依程序进行调整。(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五、提高供应质量

  16. 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优化调整房地产项目计容面积、公摊等建筑设计规则,提高商品住宅得房率。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允许调整住房套型结构,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17. 以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加强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严把工程质量,建设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 “好房子”,提升住房品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18. 推动物业服务标准化,健全物业服务成本监测和价格调整机制,推动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创新物业服务方式,提高物业服务智慧化水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六、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19. 统筹考虑人口、住房、土地、金融等多方面因素,科学谋划编制城市 “十五五”住房发展规划,推动 “人房地钱”有机联动。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编制县域 “十五五”住房发展规划。(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20.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公共建筑、经营性房屋强制体检与居民自住房自愿体检相结合的住房体检制度,积极发展住房保险产品,拓宽维修资金来源,为房屋提供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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