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职工家庭电梯更新改造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9-30
省市地区:辽宁,沈阳市
发文机构: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9-30
执行日期:2024-10-08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支持职工家庭电梯更新改造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部(室)、分中心:

为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在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中稳步推进电梯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4〕59号)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心决定支持职工家庭电梯更新改造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符合沈阳市住宅电梯更新改造范围,实际支付更新改造费用的职工家庭,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职工家庭所分摊的电梯更新改造费用。

沈阳市住宅电梯更新改造范围包括: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二、办理要件

1.身份证;

2.职工配偶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提取的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3.实施电梯更新改造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4.电梯更新改造项目协议书;

5.电梯更新改造交费票据;

6.提取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以上要件可联网核查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三、提取额度

1.职工家庭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分摊的电梯更新改造费用。在电梯更新改造一年内申请提取的,职工家庭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在电梯更新改造一年后申请提取,职工家庭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电梯更新改造满一年期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电梯更新改造日期以交费票据载明日期为准。

2.家庭互助提取优先提取产权人及配偶账户余额,产权人及配偶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子女、夫妻双方父母账户余额。

3.职工家庭所分摊的电梯更新改造费用中,使用业主分账户中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的部分,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事项

1.同一产权地址,仅支持一个产权人家庭申请提取。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交费票据包含两种形式:一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住户实际支付的增设电梯费用收据;二是无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由电梯企业出具盖章确认的住户实际支付的增设电梯交费证明。

3.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以尊重事实为原则,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员工档案登记表等能够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材料。

4.家庭互助提取需到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市)管理部、分中心现场办理。

5.本通知自2024年10月8日起执行。2024年10月8日前(不含),已增设电梯的职工家庭,按原政策执行。铁路分中心、电力分中心,可结合行业特点参照本市政策执行。

原《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沈住公发〔2020〕11号)、《关于开展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沈住公发〔2022〕49号)即刻废止。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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