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24〕1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按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的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关于稳岗返还条件。我省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截止时间计算到2023年底,含补缴欠费月数),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按5.5%计算),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不属于“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未处于经营异常状态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各地需在2025年一季度前完成稳岗返还发放工作,2025年4月起不得发生稳岗返还支出。
上述裁员率是指本单位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之比(裁员率计算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其中计算劳务派遣单位裁员率时,参保人数为与劳务派遣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自有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是指企业登记信息正常、上年度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僵尸企业是指被列入国资部门“僵尸企业”出清名单中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处于经营异常状态企业是指在省政务和数据局“一网共享”平台处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公示名单管理期,或在市场监管部门无企业登记信息,以及处于注销、吊销、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
(二)关于稳岗返还金额。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40%返还。
(三)关于参保单位划型。广东省参保单位划型标准按以下办法执行,本划型办法仅适用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业务,各参保单位不得以此作为享受其他政策的依据。
1. 金融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按大型企业划型。其中,金融机构体系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一是证券类机构,含证券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二是保险类机构,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三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济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2. 除金融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外的其他参保单位按年均参保人数划型,300人(含)以上为大型企业,300人以下为中小微企业。其中,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四)关于经办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实行“免申即享”,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筛选名单、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公开相关信息(各市税务机关也通过电子税务局协助推送通知信息)、免申即享单位确认、发放等流程办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业务。符合领取条件的单位应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核对和确认本单位划型、人数、返还资金、账户等信息;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系统、短信、书面通知、电话等多种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单位推送信息,对未及时确认的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应主动联系提醒确认,符合领取条件的单位在2024年12月31日前均可确认。劳务派遣单位不在“免申即享”之列,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对象范围、享受条件、资金申领分配使用、审核发放、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违规责任等,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4号)贯彻实施。我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受理、审核、公示、发放流程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另行制定。
(五)关于资金用途。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六)关于组织实施。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统一经办部门的要求,稳岗返还统一归口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公示、发放。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经办工作。失业保险行政职能部门负责政策指导、解读和政策培训工作;牵头定期开展政策落实情况抽查检查工作。对不能通过税务部门共享和政数部门“一网共享”平台取得的外部数据,各地失业保险行政职能部门要牵头协调当地业务主管部门获取相关信息。
三、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申领人员范围继续放宽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上述人员可凭符合条件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3号)执行。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机关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对既无对公账户,也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通知其限期提供银行账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用好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两个全国性平台,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
六、切实防范基金风险。我省上年度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符合政策实施条件。各地要根据政策实施和基金支出情况做好请款计划,确保按时足额支付;要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全流程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梳理事前事中事后的风控规则,及时嵌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对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要按月及时、准确上报失业保险联网数据,充分利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定期开展抽查检查,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稳岗返还经办中发现的涉及劳动关系等违规行为线索要及时移交职能部位核查,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政策享受范围,存在多发、错发、少发问题的,要及时追回或补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系统内部行政、经办、执法联防联控机制和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稽核信息共享通报机制,对经办中存在的疑难复杂问题,由失业保险行政、经办、法制、监督审计、劳动关系等部门共同研判,发现应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移送劳动监察部门进一步核实、依法依规处置。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工作举措,推动政策落地见效。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既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又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为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省将不定期开展情况调度和实地调研。各地在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先进经验、工作亮点,将好的做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