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4〕53号)工作要求,持续推动在医保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现将《2024年度吉林医保领域新一批“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8日
2024年度吉林医保领域新一批“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4〕53号)的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就医费用报销“一件事”和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进一步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聚焦群众办事需求,推进完成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五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医疗费用报销直接结算4项“医疗费用报销”一件事,拓展实现居家照护移动支付和生育津贴“免申即享”一件事,配合落实退役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和退役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
二、工作内容
1.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办理。实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区共济给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属,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用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牵头单位(处室):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配合单位(处室):规划财务处
责任单位: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
完成时限:2024年11月30日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依托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吉林医保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等线上途径实现异地就医全程网办。
牵头单位(处室):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配合单位(处室):规划财务处
责任单位: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
完成时限:2024年11月30日
3.五种门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每个县至少有1家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提供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五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牵头单位(处室):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配合单位(处室):规划财务处
责任单位: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
完成时限:2024年11月30日
4.医疗费用报销直接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原则上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
牵头单位(处室):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配合单位(处室):规划财务处、医药服务处
责任单位: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
完成时限:2024年11月30日
5.退役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配合退役军人管理部门,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为退役军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鼓励各地区通过线上办理,不需要到多个部门跑腿、多次提交材料。
牵头单位(处室):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配合单位(处室):规划财务处、待遇保障处
责任单位: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31日
6.退役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配合退役军人管理部门,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为退役军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鼓励各地区通过线上办理,不需要到多个部门跑腿、多次提交材料。
牵头单位(处室):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配合单位(处室):规划财务处、待遇保障处
责任单位: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31日
7.居家照护移动支付。探索推进个别试点地区实现居家移动支付,提高医保服务的可达性及便利性。
牵头单位(处室):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配合单位(处室):规划财务处
责任单位: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
完成时限:2024年11月30日
8.生育津贴免申即享。参保女职工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后,无需自行申请生育津贴,由定点医疗机构发起,确认拨付信息后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拨付。
牵头单位(处室):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配合单位(处室):规划财务处
责任单位: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
完成时限:2024年11月30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所有纳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事项落地见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政策直达平台等多种载体,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要强化对窗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三)开展跟踪问效。各地要组织人员对“高效办成一件事”开展体验式办理,及时发现痛点堵点问题,并反馈解决。加大对本地区“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得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